索引号: | 001004000/201812-00370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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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8-10-10 00:00:00 |
发布机构: | 包头市财政局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包党办发〔2017〕25号)精神,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决策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现就中共包头市财政局党组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预算资金分配(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布局,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局党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宪法至上、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高效决策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原则,提高决策效率,提升决策质量,推进科学决策。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事项;向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以及局党组决定出台的重要文件等方面的事项;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事项;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局党组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方案和决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定召开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有关事项,以及全市财政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法规、财政改革发展、财政体制机制与调整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有关事宜;研究部署意识形态领域重要工作,研究涉及全体干部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上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与培训规划,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管理事项;研究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研究对局系统干部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其他需局党组研究的重要干部任免调整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包括研究全局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年度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全局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安排和调整事项;研究全局工程建设、重大项目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研究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大额预算资金分配事项。研究地方新增政府债券的安排和使用事项;研究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大额资金使用计划事项;研究化解政府性债务,防范金融风险中涉及到资金分配的有关事项;研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预算资金分配使用事项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分配使用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一般通过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事后主要领导要在党组会、局务会上说明决策情况。“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等提出,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般应当经过酝酿、决策、执行和反馈调整四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一是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三是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四是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开展合法性审查。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条法税政科或法律顾问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党组会、局务会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局党组会、局务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提请局主要领导审核,并确定上会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有关科室、单位应在局党组会、局务会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党组成员应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局主要领导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领导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对决策事项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4、组织列席旁听。局党组会、局务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的,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5、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6、形成决策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阶段
1、落实责任分工。经局党组会、局务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2、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四)反馈调整阶段
局党组及班子成员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五、保障措施
(一)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科室、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同时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对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局党组2014年12月25日印发的《包头市财政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