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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4000/202008-00074 文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9-08-16 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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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6 15:11:25 浏览次数:10805     xxfb供稿

    各旗县区财政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直各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有关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包头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制度,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行〔2019〕1099号),结合包头市本级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包头市本级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除此之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

二、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照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应按照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在交纳餐费和交通费后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接待单位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纳入统一核算,并做好业务台账登记。

五、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市本级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六、各旗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