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4033/202106-00370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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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10:34:50 |
发布机构: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包头市融资担保公司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的积极性,加强和规范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业务可能产生的代偿风险,按照当年新增担保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包头市境内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第二章 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规〔2020〕3号)、《包头市打造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文件精神,对已获得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市本级可予以补偿金额50%的奖励。
第六条 对未获得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但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高于80%和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高于50%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每年最高可按不超过5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低于80%和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低于50%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每年最高可按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
第七条 对上述第六条中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进行再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其最高限额标准和所承担的风险比例给予新增担保金额1%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1年以上,运行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二)风险控制严密,融资担保业务当年累计代偿率不超过5%。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四)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且单户担保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五)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公司须设立保证金专户。
(六)被担保人应是在包头市境内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且担保的项目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产业政策支持范围。
(七)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应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按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正信集团所属担保公司向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正信集团所属担保公司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包括:
(一)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应反映当年新增担保额、同比增幅、申请风险补偿金额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包头市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包头市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年末担保贷款明细表(附件2)
(四)对申报补偿资金所有项目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附件3)
(五)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旗县区财政局收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后,负责本级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同融资担保公司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包头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市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财政厅。同时做好本级资金安排。市财政局组织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旗县区财政局,旗县区财政局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本级融资担保公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如违反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各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准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内蒙古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季度快报和年度决算以及向工信部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
第十七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补偿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1.包头市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包头市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年末担保贷款明细表
3.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