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4039/202109-00410 | 文号: |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00:00:00 |
发布机构: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包头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旗县区财政局、农牧局、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银保监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民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审计厅 乡村振兴局 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21〕780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请涉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的各级资 金主管部门全面梳理相关政策文件,及时将补贴政策公布至财政 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公示监督查询平台,并设专人管理平台, 当补贴项目和补贴政策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平台中更新。
二是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 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未进入“一卡通”平台发放的,请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办理资金进入“一卡通”平台发放的相关手续, 实现到 2023 年所有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 上均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民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审计厅 乡村振兴局 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 农〔2021〕780 号)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农牧局
包头市民政局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审计局 包头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包头监管分局
2021 年 8 月 24 日
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银保监分局: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
2021年7月7日
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
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实现到2023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实现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清理整合补贴政策和资金、规范代发金融机构、搭建集中统一发放平台、加强公开公示等工作基本完成,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监管格局基本建成,实现“一张清单管制度”、“一个平台管发放”,补贴政策更加科学,资金绩效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我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清单
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已在互联网搭建的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公示监督平台公布我区补贴项目和补贴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公布全区补贴项目。各级资金主管部门公布本部门所发放补贴的补贴政策,其中, 联合发文单位以及此项工作涉及的组织部、发改委、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卫健委、林草局、残联等自治区主管部门公布中央和自治区政策,盟(市)各主管部门公布本盟(市)政策,旗(县、市、区)各主管部门公布本旗(县、市、区)政策。当补贴项目和补贴政策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2021年7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代发金融机构
(一)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
在承担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业务的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的补贴对象收款账户类型中增设“社会保障卡”,登记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信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3〕10号)规定的业务流程,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业务代理银行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已有存量社会保障卡信息采取总对总方式,由自治区人社部门批量通过专线提供电子文件,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量导入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补贴对象到本人所在苏木乡镇财政所或街道办事处,确认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领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对于重病、重残人员及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补贴对象,由所在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后续社会保障卡零星登记业务,补贴对象到本人所在乡财政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为全面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将我区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自动扩展为“一卡通”业务代理银行,代理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业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2021年7月—8月,选择1-2个旗(县、市、区)在现有代理银行范围内,开展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试点工作。
2.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21年年底前全区所有旗(县、区)在现有代理银行范围内,开展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
3.2021年9月—12月,新扩增的代理银行开发银行端一卡通发放系统,并完成联调测试。
4.2022年1月—3月,新扩增的代理银行在各旗(县、市、区)开展业务,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
(二)规范代发金融机构
1.新增代理银行要按要求做好业务规程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网络连接、数据安全、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银行账户验证、变更、注销、签约、解约和资金支付等业务,为补贴对象提供补贴查询、便捷取款等各项服务。旗(县、市、区)应在自治区确定的范围内选择补贴资金代发银行,签订代理协议。
2.代理银行要及时办理各项一卡通业务,积极部署ATM自动存取款设备和POS刷卡设备,宣传和推广金融服务知识,为补贴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苏木乡镇管底册、业务部门管审核、财政部门管资金、金融机构管发放、通讯公司管短信、监察审计管监督”的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开展工作,确保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方式,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监察,依法对审计监察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贪污资金等行为进行处理。
旗(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发放时限,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切实提高补贴资金结算进度。对于不按时兑付或超期兑付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搭建集中统一管理平台
我区从2007年开始建设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系统,并于2016年升级为自治区集中部署的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已实现搭建集中统一发放平台的工作要求。下一步,自治区将按照七部委《指导意见》不断完善软件系统,更好地为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业务服务。
(一)建立专项监控体系,对补贴资金发放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为更好地开展监控工作,每个补贴项目由自治区资金主管部门确定所发放补贴项目的资金发放周期,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主管部门规定的周期发放资金。
(二)做好软件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
1.已实现信息化管理的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实现软件系统对接,减少基层工作人员数据录入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数据共享,确保数据一致,杜绝申报审核和资金发放“两张皮”,避免补贴资金多发、漏发、重发和迟发。
2.按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平台数据。
五、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
利用我区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公示监督平台公布补贴项目和补贴政策,每日发布全区当日补贴资金发放信息,供补贴对象查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宣传、解答、公示补贴政策依据、标准、受益范围、补贴金额等工作,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逐户核查、搜集、整理相关信息,形成补贴底册,做好补贴底册公示、公开,做到补贴信息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确保相同补贴事项公开关键信息对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