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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4039/202111-00439 文号: 包财基规〔2021〕7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10-13 00:00:00
发布机构: 适用企业: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包头市财政局 中共包头市委组织部 农牧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3 00:00:00 浏览次数:12476     基财科供稿

各旗县区财政局、组织部、农牧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党委组织部 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2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党委组织部 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21〕10号)


包头市财政局    中共包头市委员会组织部     包头市农牧局

2021年10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党委组织部 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农牧局:

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发展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 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农 〔2019〕 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农牧厅《关于扶持发展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内组发〔2019〕 4号),自治区财政厅、党委组织部、农牧厅对 《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8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发展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农牧厅《关于扶持发展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内组发〔2019〕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扶持发展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框架内,各地对集体经济项目的议定、规划、申报、实施、验收、资金拨付、收益分配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扶持发展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发展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扶持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所有,保护权益。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守不改变嘎查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嘎查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牧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发展成果惠及本嘎查村全体农牧民。

(二)政府扶持,市场引导。各级财政加大扶持投入力度,鼓励各地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

(三)统筹推进,规划引领。将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规划,与实施乡村振战略等中心工作有机结合,科学统筹规划,避免发展重复低效、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

(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因村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发展嘎查村级集体经济,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村为主导,集中民智。充分发挥嘎查村集体和农牧民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嘎查村级组织与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健全机制体制,实现集体增实力、农牧民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嘎查村级集体经济主要实现形式包括:

(一)集体资源利用型经济模式。积极引导发展现代农牧业项目,通过转包、出租及入股等方式,规模流转土地、草原经营权,发展农牧业种养殖,土特产及深加工;通过兴建经济作物大棚、粮食加工仓储、牲畜屠宰加工、冷库等农牧业设施和发展民族特色旅游,增加集体经济收入。鼓励嘎查村集体流转或利用集体所有土地资源,发展生态循环现代特色品牌农牧业。依托自然风光、森林资源、民俗风情、农耕(游牧)文化等,积极发展乡村休闲观光旅游、森林康养和花卉种苗产业。采取“政府补助、银行贷款、市场运作、集体收益”的模式。鼓励嘎查村以集体名义对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特色农畜产品、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注册商标,通过出让商标使用权获得集体收入。

(二)有偿服务型经济模式。支持嘎查村集体创办便民劳务合作服务实体,建设电商孵化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等有偿服务,促进服务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发展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业,为农牧民提供物资采购、品牌注册、技术指导、代耕代收、统防统治、集中运输、产品销售等综合性服务。鼓励围绕劳务承包组织农牧民开展家政、文化、餐饮、旅游等服务,探索金融、保险、通信、快递等便民代理服务。

(三)物业管理型经济模式。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使用权有偿承包制度,以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收益归村”的模式,盘活改造嘎查村活动阵地、旧校舍、厂房等各类闲置或低效集体资产,兴办商铺、农贸市场、农家乐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等。

(四)混合经营型经济模式。鼓励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股分红等方式,将集体资产和财政扶持资金等入股到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较好的农牧民合作社和工商企业。支持当地乡贤和返乡农牧民工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创办企业,开发市场前景好、嘎查村集体缺乏开发实力的项目,实现村企共赢。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弥补企业亏损、建设公益设施和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个人补贴、提取管理费用、购买金融产品等方面。

第二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统筹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协调农牧、财政等部门形成合力,抓好项目落地落实落细。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初审、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负责。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盟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工作指导、严格把关,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加强对扶持嘎查村组织建设、资金管理、产业发展、土地流转、招商引资、人才培训、政策宣传等方面的指导。盟市农牧部门负责规划指导、技术推广、产销对接等服务支撑。盟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和配合组织、农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全区工作规划指导、政策制定、制度完善,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组织财政、农牧等部门抓好工作。自治区农牧部门负责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规划指导、集体经济项目跟踪指导、人才培训、农牧业技术推广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结果抽查等工作。

第七条  扶持嘎查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嘎查村“两委”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二)嘎查村财务管理规范清晰,村务监督、民主理财、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或本届嘎查村“两委”班子任期内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三)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政府重视,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愿望和规划,且项目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村庄整体建设规划。

第八条  扶持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苏木乡镇统筹考虑各嘎查村的实际情况,指导符合条件的嘎查村提出项目申请, 并填写《村扶持发展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书》,对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及项目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核、排序,以正式文件上报旗县(市、区)组织部等部门。

(二)组织核查。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将苏木乡镇上报的项目纳入旗县(市、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库,逐年更新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信息,作为下年度或今后一个阶段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备选项目,已享受过项目扶持的嘎查村原则上不再安排同类项目。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财政部门、农牧部门配合对本年度苏木乡镇上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实地踏查、核查,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综合分析,优中选优,报盟市党委组织部。

(三)盟市推荐。盟市党委组织部聘请有关专家对各旗县(市、区)上报的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赋分,结合各旗县(市、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得分情况,按照1:1.5的比例确定实施项目,经盟市委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报送自治区组织部门。

(四)审查备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农牧部门进行可行性、政策性审查,并以正式文件批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问题后抓紧实施;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责成相关盟市作出调整,按程序完成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要在旗县(市、区)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苏木乡镇要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等,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情况要及时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示,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确保得到农牧民支持。

第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苏木乡镇要协助嘎查村进行项目建设情况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项目实施的嘎查村开展审计验收,审计无问题的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快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要建立项目台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苏木乡镇要及时将村民议事会议记录、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表、预决算报告、验收报告、建设前后的影像资料等纸质档案原件汇总归档。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项目实施运营一年后,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农牧部门对各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盟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依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监管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支持扶持发展壮大嘎查村级集体经济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抓好各级专项资金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盟市项目备案情况,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盟市组织、农牧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结合旗县(市、区)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进行督查,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旗县(市、区)组织、农牧和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就近就地监管的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和侵害嘎查村集体利益。嘎查村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张榜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中标单位或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要全部用于发展嘎查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不得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效益优先,在科学研判预期收益、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集体增实力、农牧民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的有机统一。鼓励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资金使用方式,努力实现财政资金的最大收益。

第十八条  相关旗县(市、区)应统筹使用好现有各项涉农政策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可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与项目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第四章  收益分配和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益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和村级组织管理费后,集体成员按照股权分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由村集体组织提出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集体成员大会同意决议后实施。

第二十条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和苏木乡镇党委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及收益分配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资产量化形式,明确其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比例,并按季度公开财务明细账目。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扶持项目资产登记制度。项目嘎查村要定期清查并如实登记扶持集体经济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集体经济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任何抵押、担保,特殊情况下需经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管控机制。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可根据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设置风险红线,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维护全体农牧民的利益。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农牧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展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美丽村庄试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农牧厅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7年6月22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基规〔2017〕10号)施行期已满,本办法施行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