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4-00664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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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发布日期: | 2022-04-15 16:35:30 | |
发布机构: | 一级部门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指标的通知》(内财社〔2021〕1599号)要求,经研究,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指标 万元(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 101号)、《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 35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和《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配套资金,贯彻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区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此项资金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1401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科目,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四、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0〕409号)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请各地区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各地区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附件1:2022年自治区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提前下达部分)分配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