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202208-00811 文号:
公开类别: 发布日期: 2022-08-18 10:08:21
发布机构: 一级部门 适用企业: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8 10:08:21 浏览次数:69867     资产科供稿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2022年我区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二、办理程序

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本通知涉及的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货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

(二)出租方将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送本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承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原房屋出租事项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出租方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上报审批和备案工作。

(四)各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情况进行统计备查。

三、减免方式

已按本通知规定审批备案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承租方未支付房屋租金的,由出租方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房屋租金。

(二)承租方已支付房屋租金的,减免的房屋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屋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要严格审查承租方资格认定,确保实际承租方受益,防范并坚决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行为;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盟市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盟市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