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11-00923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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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发布日期: | 2022-11-02 16:31:22 | |
发布机构: | 一级部门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助力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助力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影响,坚决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总体要求,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度过难关,减轻广大市民生活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精准防控政策,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及时科学研判,有序调整防控措施,统筹解决好企业职工出入厂区、小区问题,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尽快恢复和保持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牵头单位:市、旗县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
二、对受疫情影响期较大、近期复工复产、不裁员不减员的生活性服务业中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经营性存量贷款的,可以向属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旗)两级审核后,给予当月(10月份)贷款利息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保监分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有统一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二手车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租户减免当月(10月份)租金。对已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以向属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旗)两级审核后,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四、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月(10月份)租金,并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五、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延缓3个月缴纳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水、电、燃气费用,并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包头供电公司)
六、对今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按照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八、全力保障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信贷供给,及时满足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容忍度。(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保监分局)
九、中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可以与借款的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存续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等,可与借款银行协商,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延期的贷款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保监分局)
十、个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保监分局)
十一、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或已毕业的大学生,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贷款学生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贷款承办银行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保监分局)
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制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如与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冲突的,以执行本政策为主,到期后再另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