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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发布日期: 2022-11-04 17:22:19
发布机构: 一级部门 适用企业: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包头市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包财资规〔2022〕9号)

发布日期:2022-11-04 17:22:19 浏览次数:64088     资产科供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推进资产共享共用,避免国有资产重复购置和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对市级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共享共用资产通过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

第四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三)循环使用,盘活资产。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物仓资产进行调配。

三)建设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四)委托机构管理公物仓,组织开展运用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有关工作事项。

(五)牵头开展关于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受市财政局委托的市公物仓管理机构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有关操作细则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保管、调拨、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及时汇缴资产处置收益

四)负责落实市级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对借出资产进行监管,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及时登记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六)盘活闲置资产。对短期闲置的仓储资产、零星房屋建筑物,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面向社会出租,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七条  市级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四)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配置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相关手续

三)占有或使用(含租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单位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准确。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

 

第九条  除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可调剂资产

1.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4.市级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5.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剂资产。

(二)共享共用资产

1.集中管理资产:由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的各项资产。

2.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有关市级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章  可调剂资产管理

 

第十条  市级单位应当在接到公物仓日常管理机构通知30日内将本单位可调剂资产(原则上资产可使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纳入公物仓管理。可调剂资产在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市级单位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可调剂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

市级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再安排预算资金购置新增资产。其中:公物仓中的房屋资产主要通过租(借)用方式使用,其他资产主要通过无偿调拨、借用方式使用。

第十二条  可调剂资产使用按以下流程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资产查询匹配

市级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涉及新增资产配置并需要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资产查询申请,注明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将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匹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拟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的具体使用类型等信息,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因特殊情况不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单位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询匹配相关信息,生成《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供市财政局审核该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参考。

(二)拟选用资产确认

申请单位在线初步确定拟选用公物仓资产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通知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申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验确定相关资产是否适用。申请单位需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现场核验结果,资产经现场核验适用的,启动资产调拨、租借管理事项;资产经现场核验不适用的,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结束本次资产查询工作。

(三)资产调拨

申请调拨资产的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启动资产在线调拨程序。经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后,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批准公物仓资产出仓(其中:现行市级单位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权限以内的资产调拨由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局或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作为办理资产处置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四)资产租借

申请租借资产的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启动资产在线租借程序。经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后,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批准公物仓资产出仓(其中:现行市级单位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权限以内的资产租借由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局或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作为办理资产使用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五)资产移交

1.资产调拨。申请调拨资产单位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领取资产,并承担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

2.资产租借。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和申请租(借)用资产单位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按规定签订租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账务处理。

涉及资产调拨、出租(借)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等,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五章  共享共用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共享共用资产由相关市级单位(主要包括集中管理资产管理单位、拥有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产权的单位)负责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资产基础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共享共用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市级单位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

市级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公物仓中符合条件的集中管理资产。公物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集中管理资产的,市财政局会同集中管理资产的管理单位协调安排此类资产新增配置。

第十六条  集中管理资产使用按以下流程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集中管理资产使用申请

市级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部门预算年中调整之前,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需使用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的,应通过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使用申请,填报《市级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集中管理资产)》,注明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

(二)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

管理单位根据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状况审核单位使用申请,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符合申请条件的,管理单位以《市级单位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表》通知申请单位确定下一年度集中管理资产使用计划。如公物仓中没有可供使用的集中管理资产,管理单位申请安排预算资金配置同类资产,或申请单位提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

(三)集中管理资产领用、归还

申请单位凭《市级单位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表》,到公物仓资产管理单位领取资产,并承担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申请单位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领用的集中管理资产。

(四)集中管理资产使用情况登记

由管理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集中管理资产使用信息。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使用情况由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占有、使用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登记。

 公物仓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

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必须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对公物仓资产合理划分使用年限有序更新,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按包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执行,填写《公物仓资产处置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出库和处置手续。

第二十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收入按包头市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物仓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托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开发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公物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对公物仓资产进入公物仓、在公物仓期间及退出公物仓等不同阶段的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包头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电子印章对公物仓资产的管理事项进行无纸化申报、审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级单位对本单位涉及的公物仓资产的基础信息及时维护,保证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章  监督检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时动态监控。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公物仓资产,如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物仓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