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12-01242 | 文号: | 包财资环规〔20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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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依申请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16:31:28 |
发布机构: | 一级部门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各旗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包头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
包头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意见,下达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按要求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指导旗县区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等。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督促指导旗县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本地区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自治区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同步支持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等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及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支持用于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的城市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试点支出。支持2005年底前建成的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同步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房屋改建(扩建、翻建)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七条 租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7号),结合包头市实际进行测算分配。
保障性租赁住房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系数权重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即:按照市五区、外五区、新建高层、新建多层、翻改建相应系数(系数见下表)进行统筹分配。
上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系数
因素 | 市五区 | 外五区 | 新建高层 | 新建多层 | 翻改建 |
系数 | 1 | 0.6 | 1 | 0.8 | 0.2 |
具体资金分配办法:
1.市五区新建高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金分配方式。
分配公式:中央或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市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外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6)×市五区项目总套数×系数1÷(市五区新建高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市五区新建多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8+市五区翻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2)×市五区新建高层项目总套数×系数1。
2.市五区新建多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金分配方式。
分配公式:中央或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市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外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6)×市五区项目总套数×系数1÷(市五区新建高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市五区新建多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8+市五区翻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2)×市五区新建多层项目总套数×系数0.8。
3.市五区翻改建既有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金分配方式。
分配公式:中央或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市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外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6)×市五区项目总套数×系数1÷(市五区新建高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市五区新建多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8+市五区翻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2)×市五区翻改建项目总套数×系数0.2。
4.外五区新建高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金分配方式。
分配公式:中央或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市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外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6)×外五区项目总套数×系数0.6÷(外五区新建高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外五区新建多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8+外五区翻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2)×外五区新建高层项目总套数×系数1。
5.外五区新建多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金分配方式。
分配公式:中央或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市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外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6)×外五区项目总套数×系数0.6÷(外五区新建高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外五区新建多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8+外五区翻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2)×外五区新建多层项目总套数×系数0.8。
6.外五区新建翻改建既有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金分配方式。
分配公式:中央或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市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外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6)×外五区项目总套数×系数0.6÷(外五区新建高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1+外五区新建多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8+外五区翻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系数0.2)×外五区翻改建项目总套数×系数0.2。
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具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7号)相关计算公式测算。
第九条 自治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按照20万元/部的标准进行分配。
第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具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7号)相关计算公式测算。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旗县区,以及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旗县区和项目,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后,函告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再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向各旗县区预下达或下达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市级补助资金需求,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或统筹安排解决,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向各旗县区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自治区、市级、旗县区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六条 资金分配应体现奖惩原则,对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年度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旗县区进行奖励,反之将扣减资金。具体奖惩流程: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会商财政部门后报请市政府研究议定,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通过调整当年已安排资金等方式对各旗县区给予奖惩。奖惩金额不超过当年已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总量的5%(具体金额另行商定),前三名按3:2:1安排奖励资金,相应扣减后三名资金。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使用效率,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或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参考自治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四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绩效自评工作,指导督促各旗县区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自治区报送全市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各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自评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级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自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绩效自评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形成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指标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20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印章后报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指标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地区,该地区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加盖两部门印章后附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完成绩效目标较难的低效无效资金、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及时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包财资环〔2022〕6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包头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自评指标表-附件1.2.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