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部门,各旗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充分体现市委和政府对女性职工的关心关爱,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同时考虑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党委组织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总工会 妇女联合会关于调整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内财综〔2024〕5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50元,所需经费单独核定后并入“福利费”科目,按现行渠道列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并于每年3月一次性全部发放。各旗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所需经费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包头市委组织部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总工会 包头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