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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0 09:17:33 浏览次数:56630     综合科供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实施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用于资助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和艺术人才培养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严格贯彻过紧日子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文化和旅游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进行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负责审定项目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资助计划、申报指南、资助方案等事项。

第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项目资金预决算编报、预算执行、专家管理、申报评审、项目公示、实施监督、结项验收、成果运用等具体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指拨付给项目资助对象,用于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一般项目指面向社会资助的项目;重大项目指国家交办的,需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项目。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为管理和组织资助项目所发生的具有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指导监督、结项验收、宣传公示、项目库建设等。组织管理支出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当年项目资金预算的2.5%。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与资助项目管理和组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

(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办公用房租赁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等日常办公运转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基本建设支出;

(五)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结合年度资助计划、预算执行、项目绩效等情况编报国家艺术基金预算,分别测算项目资助支出、组织管理支出,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审核。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财政部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需在执行中进行调剂的,文化和旅游部、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应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综合考虑当年财力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按程序批复。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建立项目库,并更新资助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资助对象、申报材料、项目内容、申请额度、评审意见、公示情况、资助额度、拨款进度、结项验收情况等。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申报指南要求规范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一项目涉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一般项目经专家评审、理事会审议和项目公示后纳入项目库。专家评审应对项目资助对象、申报材料、项目内容、资助额度等进行重点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重大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确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绩效目标指标体系管理,健全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应按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做好国家艺术基金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主体,应在宣传材料、项目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标识。

第十八条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