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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7 17:35:52 浏览次数:39168     综合科供稿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号)中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2022916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助学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助学项目包括滋蕙计划、励耕计划和润雨计划。

(一)滋蕙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中西部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二)励耕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困难教师资助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设立走教教师资助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县城或乡镇中心学校音乐、体育、美术专业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农村学校开展本专业教学工作,资助走教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设立教师培训项目,面向中西部地区教师开展特殊、急需的培训工作。

(三)润雨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遭遇突发灾害、紧急事件或在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校。

第三条 教育助学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教育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健全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制度,提出预算编制建议并报财政部,预算批复后组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政部、教育部委托负责教育助学项目具体操作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资助对象的审核,发放资助资金,并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称省级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组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称县级部门)学校及相关单位实施项目

滋蕙计划

第八条 滋蕙计划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四)参加高考、高职单招,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滋蕙计划应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第十一条 滋蕙计划的资助标准为: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省级部门提供的当年高中阶段毕业年级学生人数、上年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等因素确定当年资助名额分配方案,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地域实行倾斜。

第十三条 县级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市、区)的学生申请、材料审核、名单公示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部门。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县级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对相关县级部门上报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后,根据录取情况分批报基金会终审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于每年10月底前将资金直接核拨至受助学生

励耕计划

第十七条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其中特别困难的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可资助2-5万元。申请资助教师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特别是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省级部门提供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人数等相关数据确定各县(市、区)当年资助名额分配方案,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地域实行倾斜

第十九条 县级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市、区)的教师申请、材料审核、名单公示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部门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教师均可填写申请,通过所在学校初审后,报县级部门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对相关县级部门上报教师名单审核汇总后,将相关材料报基金会终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收到相关省级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资助困难教师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终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在确定最终受资助教师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于每年11月底前将资金直接核拨至受资助教师。

第二十四条 励耕计划走教教师资助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县城或乡镇中心学校音乐、体育、美术专业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农村学校开展本专业教学工作,资助走教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800元,具体金额由基金会根据教师走教距离、走教次数等因素核定。

第二十五条 走教教师资助项目由省级部门或县级部门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基金会对相关申请审核,商教育部后确定资助地区,并与提交申请的部门签订项目执行协议。

开展走教教师资助的地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优先考虑乡村振兴帮扶县、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等;

(二)存在农村学校音体美专业教师不足情况,县城或乡镇中心校具备派出音体美专业教师的条件;

(三)地区交通便利,距离适中路途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与基金会签订协议的省级部门或县级部门负责遴选教师、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材料报基金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在审核确定受资助教师名单和资助金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核拨至受资助教师。

第二十八条 励耕计划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对象为中小学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群体。培训对象需未参与当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培训计划。

培训范围为心理辅导、特殊教育线上线下专业培训。

线下集中培训标准为不高于550元/人/天,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标准的70%控制。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当年实际需求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培训对象、培训范围和培训内容后,根据公开、平等、择优原则,通过发布通知、自主申报、组织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遴选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十条 基金会组织开展具体培训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度将资金拨付至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

润雨计划

第三十一条 润雨计划的资助对象为遭遇突发灾害、紧急事件或在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校。在同等困难条件下,润雨计划将优先考虑处于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学校

第三十二条 润雨计划的具体资助范围为: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传染性疾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需对学校开展师生救助、慰问及心理疏导等工作予以资金补贴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相关学校房屋建筑受损,需要对学校予以资助的;因特殊困难需对农村学校完善食堂、厕所、运动场所等附属设施,购置课桌椅、餐厨设备、热水器等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予以补助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须对学校实施一次性紧急救助的,视当年情况安排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在确定润雨计划资助学校时,应当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项目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可直接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资助内容、申请资助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情况紧急时,基金会可直接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落实资助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对润雨计划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评审。基金会将与最终评审通过的学校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签订资助协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签订的协议,将资金一次或者多次直接拨付至学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基金会先行拨款,之后再补签协议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育助学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

(一)不得用于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实施教育助学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基本建设支出;

(五)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六)不得用于补充地方财政

(七)不得列为捐赠收入;

(八)不得用于抵扣税费、缴纳罚款等;

(九)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十)不得超标准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拖延支付。

第三十八条 教育助学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滋蕙计划和励耕计划资金应根据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润雨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支出。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助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

第四十二条 相关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教育助学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开展和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四十三条 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项目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资料,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检查

宣传公告

第四十四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活动和所有宣传材料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教育助学项目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基金会应当于每年6月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教育助学项目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滋蕙计划、励耕计划、润雨计划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执行中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工作总结并于1报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教育部根据绩效自评相关材料,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项目检查。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对于项目支出绩效不突出、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失真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或地区,核减经费,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须加强对教育助学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资金是否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二)资助款是否按时发放,发放对象是否符合条件

(三)项目资金具体操作程序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五十条 基金会要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基金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县级部门、学校、相关单位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号)中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