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8-01400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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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10:44:49 | |
发布机构: | 一级部门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为切实加强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监管,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彩票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执收。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
(二)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西藏自治区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程序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度终了后,专员办、西藏财政厅应当及时对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进行清算。
三、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彩票形成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进行清算核实,应缴未缴的应当于2017年5月31日前按照原渠道全额上缴中央财政。2017年1月1日以后销售彩票形成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由专员办负责执收。
四、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财政部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