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8-01401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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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10:48:03 | |
发布机构: | 一级部门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监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彩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自治区管理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内财综规〔2018〕1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自治区销售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自治区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范围。
第三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按照彩票发行宗旨,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助残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以及自治区制定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通过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自治区国库。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全额上缴自治区国库。
第六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为:
(一)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自治区留用的彩票公益金缴库申报表》(见附件1)、《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缴库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库金额。
(三)彩票销售机构填制《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每月15日前将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上月彩票公益金缴入自治区国库。
(四)彩票销售机构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盖章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别送达自治区财政国库、综合等处室。申报和审核日期遇法定假日顺延。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地方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表》(见附件3),并完成上一年度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原则上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与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不重复安排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同时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条 留归自治区使用管理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不含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自治区财政分别统筹15%,剩余部分在自治区本级和盟市之间按比例分配。剩余部分的分配比例按照向基层倾斜的原则,由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确定。逾期未兑奖彩票奖金由自治区本级管理,作为重大、突发事项预留资金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统筹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集中核算,统称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按照彩票发行宗旨使用。资助自治区本级项目的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不超过每年统筹总额的20%,剩余部分对下转移支付。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统筹后剩余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留归自治区本级的称为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简称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返还盟市的称为返还盟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简称盟市福彩公益金);剩余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自治区本级留用的称为自治区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简称自治区本级体彩公益金),返还盟市的称为返还盟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简称盟市体彩公益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纳入自治区民政厅部门预算管理。自治区本级体彩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体育事业,纳入自治区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体彩公益金对下转移支付比例分别由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确定,鼓励加大对下转移支付比例。
第十四条 返还盟市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体育事业发展,首先用于保障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投向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由盟市自行确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安排审批:
(一)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根据对下一年度彩票销售量预测数和自治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自治区民政厅和体育局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控制数,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部门支出预算;
(二)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库建设管理要求,结合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年度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随部门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经自治区人大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慈善事业、优先资助乡村振兴重点地区和灾区的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三)新建和维修改造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农村牧区供养服务机构的设施,重点是消防安全设施;
(四)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五)其他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重点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足球改革发展等支出;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重点用于参加和举办、承办国际、国家和自治区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新建和维修体育设施,重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建设和维修;
(四)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
(五)其他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支出。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不区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控制数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自治区民政、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之外的自治区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教育、文化、卫生、残疾人、红十字、法律援助、党建及廉政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
(三)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重点是对试点和示范项目给予奖补;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自治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五)补充中央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不足。
第二十一条 返还盟市的彩票公益金,遵循预拨清算、及时返还、加强预算执行原则,根据序时进度,由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提出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预算或使用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下达项目资金或预算的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加强自治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各级公益金使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的自治区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评审,并纳入本级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三十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或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等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自评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和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范围。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民政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情况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改变公益金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盟市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