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
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大会召开
会议发布了
《包头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
现代物流业 " 1.支持新引进企业。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快递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按不高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在我市汇总纳税的物流总部企业,依据其促进产业发展和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地方财力贡献总额。(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关于对新成立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支持。首年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并实现入统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产值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5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关于对已入统企业的支持。在上年末核定累计产值的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5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金融业 " 文化旅游业 " 12.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3.支持旅游度假区品牌创建。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和滑雪旅游度假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4.支持开拓客源市场奖励,安排资金2100万元,对地接、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直通车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5.支持创建夜间经济集聚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6.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列入我市乡村旅游建设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7.支持星级酒店、旅游民宿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现代商贸业 " 18.推动商贸流通业绿色发展。对自治区商务厅评审认定为“绿色商场”的创建单位,按照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入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9.鼓励振兴发展老字号。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内蒙古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0.支持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产业活动单位设立统一会计决算并重新注册成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且年零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1.对新开业或限额以下成长为限额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2.对“个转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商贸个体户及产业活动单位达到规模且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会展业 " 23.提升专业展馆竞争力。全年举办1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达到5个或3.5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达到2个的展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1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个3.5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奖励20万元,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4.支持引进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巡回展。支持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央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知名展览机构等在我市举办各类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大型巡回展,举办天数在3天及以上,展览面积达3.5万平方米或标准展位数达1000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超过3.5万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每平米10元进行奖励,单个展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养老服务业 " 25.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社会力量自有新建、改建和租赁房产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分别给予11000元(含自治区奖补资金)、6000元(含自治区奖补资金)、2000元(含自治区奖补资金)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等级评定每张床位(实际入住人数)每月给予200-400元(含自治区奖补资金)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6.对新引进落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养老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引进外地品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用于项目的建设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产业融合 " 电子商务 " 29.对注册在我市从事直播带货且有直播基地的电商企业,直播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直播间不少于5间,机构活跃主播人数超过10人,设立时间满1年的电商企业,年内为本土产品带货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0.对在我市注册且为本土企业直播业务培育网红达人及策划的网红经济公司,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总额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地方分成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1.对在我市注册且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交易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在我市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该奖励以上年地方财力贡献为基数,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财力贡献增量,市本级增量留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奖补属地旗县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人力资源 " 32.鼓励各地区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根据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础设施投入、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等情况,经考核评估后,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产业园。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机构,按照对包头市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经考核评估后,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100%奖补属地旗县区。各产业园所在地区按照属地人力资源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执行并及时兑现相关奖补资金;对未出台经济贡献支持政策的地区,市本级留成部分不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旗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33.支持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招商引进入选全国服务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榜单的企业,其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正常开展业务并运行一年的,经考核评估后,对带动就业人数突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的品牌入驻奖励;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或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正常开展业务并运行一年的,经考核评估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入驻补贴奖励。上述奖励资金自品牌企业入驻产生地方财力贡献年度起,市本级两年内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两年内对地方财力(市区两级)贡献总额。外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样适用上述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34.建立招才引智奖励机制。积极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才引智方面的专业优势,鼓励为用人单位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各类人才与市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6个月的,根据人力资源机构贡献程度给予5—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其他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