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
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包财资〔2022〕467号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协办室,各有关人民团体,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疫情期间促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23号),通知第八条规定:“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区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在其它旗县区内的,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并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
包头市财政局汇编了《2022年包头市财政惠企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政策指南》第6条: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区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政策,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好包头市的减免政策,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7日
{5fdba58d-9816-4e8d-9029-6cdfb9f0e6e0}.png
{6dfb5713-41ad-4c49-9618-49c287e3c164}.png
{65abd7d4-76db-4394-9cc4-7b85ed365e4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