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质量,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内财购〔2022〕41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通知》(内财购〔2022〕6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工作实际,现面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欢迎符合选聘条件、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且自愿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申报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选聘条件且按照《通知》属地管理要求,居住地址在包头市域范围内的申请人。
“草原英才”工程入选者、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优先纳入。
二、选聘条件及规则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填报规则:
按照本人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其中:
1.学历(最高学历)、职称(最高职称)、现工作单位(退休人员填写退休证书上原工作单位全称)、参加工作时间(应与工作经历相符)、推荐类型(在职人员选择单位推荐、退休人员选择专家自荐)、照片(本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2.评审专业分类应选择与本人上传的资格证书相关的评审专业(对于无资格证书的评审专业,请在工作经历和单位推荐函中详细描述本人对所申请专业的专业水平)。
3.专家可评审区域应选择包头市域范围,请勿勾选其他盟市。
4.回避信息: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本人所在单位的采购项目,具体参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填列的回避信息。
5.银行账户信息:填写本人账户信息。
6.附件信息:
(1)身份证扫描件:上传本人身份证件的正反两面原件彩色图片;(2)学历证书扫描件:上传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彩色图片;(3)资格扫描件:要求上传本人取得的资格及职称证书的原件(所有页)彩色图片;(4)自荐承诺书或单位推荐函:申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填写评审专家入库承诺函、单位推荐函,在职人员上传本人工作单位推荐函(加盖公章)和评审专家入库承诺函(本人签字),退休人员上传本人退休证书(封面、基础信息页)原件彩色图片和评审专家入库承诺函(本人签字)。
三、入库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neimenggu.gov.cn/),点击“政府采购云平台”,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注册。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采业务指南--评审专家操作手册。
(二)申请人填写信息并上传资料。
(三)“提交审核部门”选择“包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四)包头市财政局初审通过后,申请人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参加统一组织的线上考试。
(五)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终审。终审通过,评审专家入库申请成功。
温馨提示:1.请申请人认真核对申报信息,如申报信息不符合前述规则,则无法受理审核。请申请人点击“撤回”重新申报。2.在册评审专家信息变更,请及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修改完善。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予以解聘:
1.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3.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6)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7)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4.受到刑事处罚。
(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加强评审专家日常监督管理
1.评审专家要加强培训学习,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并及时将培训档案上传政府采购云平台。对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培训学时的评审专家,予以失效。
2.有效应用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将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近三年内抽取拒绝总数达10次以上,且从未出席过评审活动的专家和信用评价好评率低于60%(不包含未参与过信用评价,好评率为0的),未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当的评审专家予以停用。
五、征集时间及咨询支持
征集时间:2023年12月10日起
咨询电话:5228698
包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