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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采购人用错了采购方式,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2-05-05 09:46:08 浏览次数:202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科供稿

问:采购人用错了采购方式,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应当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小组与三家供应商分别进行了谈判,在提交最后报价前,一家供应商退出了谈判,是否可以继续谈判?

答:不可以继续谈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后离开了开标现场,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应当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形属于投标供应商未参加开标,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要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吗?

答:需要,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法律依据为《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问:发布两次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可以以此为依据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是有对应适用情形的,也就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不能仅仅因为两次公告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就擅自认定该项目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对此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可以采用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