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优化营商环境 > 政府采购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6 09:51:42 浏览次数:19032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2022〕304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内财购〔2022〕41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对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知政府采购制度对评审专家的要求,避免因为违法违规而被处罚。评审专家应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40学时,并进行档案登记,做到及时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并运用到评审实际工作中,提高参评项目工作水平,确保评审项目工作质量。

三、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本人评价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情形的,及时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有效应用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考核结果、诚信评价结果,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docx


 

 

 

                                   包头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