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符合性审查?与资格审查有何区别?哪些事项属于符合性审查的内容?本期汇总了国库司针对此类问题的留言答复,供参考。 一、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我看到有些人把这两款作为资格条件,有些人作为符合性审查。我想问一下,这两款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还是作为符合性审查才正确? 答:您提到的两种情形属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是指采购人对供应商主体资格的要求,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而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查供应商投标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性审查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不应混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 二、我想请问一下,信用中国查询记录属于资格审查还是符合性审查。 答:信用中国的查询记录在资格审查环节使用。 三、请问现在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要求,是应该设定为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是应该设定为符合性审查要求(实质性要求)呢? 答:对联合体投标相关要求应当设定为资格要求。 四、政府采购过程中,作为技术符合性评审中的技术参数指标,是否可以进一步作为评分因素,设置成正偏离加分?(此种设置是否属于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况)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尽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技术参数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指标后,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正偏离加分。 五、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报告签署前,发现资格审查错误或者符合性审查错误或者不属于当场修改评标结果情形的,这时候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您反映的情形,有关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报告,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意见。 六、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性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该如何处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好像没有明确的规定。 答:目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中,“资格性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的处理情形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下一步,我部将在修订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七、请问无论是公开、磋商、竞谈和询价等采购方式,1.在开标过程中符合性审查应该审查什么?2.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要求必须进行符合性审查?3.是否可以由招标文件约定符合性审查内容,或者约定不进行符合性审查。4.以上四种采购方式是否均适用? 答:符合性审查,主要是为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方式应当进行符合性审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均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情况进行审查,事实上明确了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要求。 八、在货物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所投设备技术分为0分,而招标文件又没有将其定位无效投标的具体规定。请问,评标专家可以在符合性审查中将其做无效投标处理吗?(理由是该投标未对招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答: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是否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若投标人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标无效。 九、《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请问:上述“未实质性响应”包括资格审查时供应商不符合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吗? 答:资格审查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进行的审查。“实质性响应”是指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因此,留言所述“未实质性响应”不包括资格审查时供应商不符合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十、我所在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均以财库〔2015〕124号文为依据,只要通过资格审查的有3家,符合性审查只有2家均正常进行了评审。请教2个问题,1、上述做法是否正确?2、对财库〔2015〕124号文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如何理解? 答:在财库〔2015〕214号文,“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中,"采购过程"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进入磋商到提交最后报价的阶段。非招标采购方式未对“符合性审查”做出相关规定。 十一、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通过后,若发现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没有填“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没有附强制节能认证产品的“强制节能证书”,或没有响应部分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下,部分专家认为资格审查通过后这些内容都可以通过谈判、磋商让供应商补充材料,从而通过符合性审查;部分专家认为法律规定只能就采购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磋商,上述内容不在谈判、磋商范围内,直接判定该供应商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请问哪种观点正确呢? 答:政府采购并未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的符合性审查做明确规定。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材料,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有关约定执行。如果采购文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材料。 十二、1.在含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效证书复印件,是否可以认定资格性审查不通过? 2.由于87号令规定,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资格性审查,如果在含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效证书复印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据此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答:留言所述投标(响应)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可以认定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不通过符合性审查。 十三、你好,主要咨询下财办库财库〔2014〕214号文件。 1.告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是在资格性审查结束、书面审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后告知,还是在资格性审查、磋商后,查看所有供应商响应情况后告知?是否在资格审查后,磋商前有个类似招标的“符合性审查”? 2.磋商过程中,能变更的内容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是不是磋商内容也只能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 3.磋商中,是否只能是专家提出来变动、磋商内容?供应商能不能在专家不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情况下,主动变更实质性指标? 4.如果在资格审查后,没有一个类似“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能不能主动提出来变更响应文件,要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答:1.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政策未对告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安排,自行确定告知时间。 2.磋商的内容只能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条款。 3.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和磋商情况变动实质性指标。 4.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经磋商明确最终采购需求后,供应商可以根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条款,提交最终响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