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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8 11:50:33 浏览次数:24669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2022〕523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会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制定采购需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制定、项目评审等环节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对预算有保障、具备开展采购活动条件的项目,可提前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坚决杜绝年底突击采购。

二、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上一年度中小企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

三、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实现最大化

按照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提高至财政部最高标准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提高至财政部最高标准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提高至财政部最高标准5%。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切实保障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中小企业,不得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条件。

五、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鼓励采购人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和交易成本,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

取消政府采购一般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重大项目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采取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六、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直接向有关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采购人应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财产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银行机构应提高融资业务办理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在贷款利率、授信或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七、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

采购人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已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或已完成采购活动的项目,要抓紧组织实施、履约验收、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在保障采购环节法定期限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完成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及合同支付,进一步促进采购项目提速增效,增强企业获得感,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八、强化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监管

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发挥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技术支撑作用,将政策要求嵌入到系统中,在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多个业务环节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督预警,实现系统自动校验,督促采购人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依法依规办理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单位、本系统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政府采购各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包头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