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按照评标程序安排,最低评标价法,只对经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投标人竞争主要反映价格的竞争,评标委员会评标简单;综合评分法,对经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竞争不仅仅反映价格的竞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评标方法的强制性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过去将其作为唯一评标方法,目前仍属主流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评标因素及标准的能力规定。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评标方法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未将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已废止)规定的“性价比法”作为评标方法。实际上,“性价比法”适用于不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又需对非价格因素进行评价的采购项目。采用“性价比法”,可以量化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非价格因素,在确定的分值范围内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即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借鉴了“性价比法”的概念,称其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在国外境外政府采购中也多有采用。我们过去对“性价比法”研究甚少,规则简陋,影响其使用及推广,直至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