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2〕770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2〕776号)要求,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原则,对2021 年参与包头市范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抽取进行监督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范围
凡参与2021年包头市本级或旗县区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进入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均属本次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评价内容
本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将对包头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抽取比例不低于开展业务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家。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数量按照代理项目数量≤20个的100%开展,20<代理项目数量≤50个的按照50%开展,代理项目数量>50个的按照20%开展。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和财政厅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资料检查,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内容。社会代理机构评价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评价工作依据《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
三、监督评价阶段
自查阶段(7月1日-7月20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 2021 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包头市财政局。
现场检查(7月21日-8月21日),结合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检查工作组到被检查单位开展现场监督评价,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处理处罚(8月22日-9月30日),包头市财政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处理处罚。
汇总报告(10月8日-10月28日),包头市财政局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四、监督评价要求
1.被检查单位收到《包头市关于2022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通知》后,按要求整理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形成自查报告和评价资料。
2.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检查通知规定内容、时间及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完成。未按时间提供自查报告和监督评价资料的或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违规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五、监督评价小组
为提高监督评价质量和效率,成立以市财政局牵头,各旗县区财政局参与的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小组:
组长:郭建光 市财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 帆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
成 员:杨富林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工作人员
孙 颖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工作人员
宫剑波 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海燕 东河区政府采购办主任
乔如龙 青山区政府采购办主任
乔 彬 昆区政府采购办主任
武 静 九原政府采购办主任
刘锐军 高新区政府采购办主任
尹双喜 土右旗政府采购办主任
于 卉 石拐区政府采购办主任
马婷婷 固阳县政府采购办主任
陈 梅 白云区政府采购办主任
杨 森 达茂旗政府采购办主任
本次监督评价同时会协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pdf
财政部关于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联 络 员:杨富林 电话:5228698
邮 箱:79085910@qq.com
包头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