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反拍交易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5 15:05:10 浏览次数:20097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
采购科供稿
内财购〔2022〕1043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满意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丰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方式的通知》(内财购函〔2022〕180号)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电子反拍交易方式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为进一步提升采购人电子卖场采购体验,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电子反拍交易方式在现有“最低报价降幅率”报价方式基础上,增加“最低报价降幅固定值”方式,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定供应商每轮报价降价金额。以上两种报价方式由采购人自主选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相关要求,电子卖场将对电子反拍交易方式适用场景进行调整。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采用电子反拍方式采购,也可直接订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网上询价方式采购(主题馆除外)。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直接订购或电子反拍方式采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电子反拍交易方式即按照调整后规则执行。对于不符合本次调整规则要求,且采购程序仍在进行中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已经录入电子反拍采购计划但尚未发布电子反拍采购公告的,作废该采购计划,按照调整后规则重新填报。(二)已经发布电子反拍采购公告的,按照原规则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电子反拍是电子卖场直接订购方式的延伸,通过对交易规则的调整,能够更有效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电子卖场采购营商环境。各级财政部门、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其必要性、重要性,做好解释和监督工作。各预算单位要加强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学习,规范使用各交易方式,不得违规指定商品的品牌、型号等,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