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三家单位用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投标,无其他品牌参与,评标的时候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若三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同一品牌,应按一个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由于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废标。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若三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同一品牌,应按一个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由于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