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的一位热心“粉丝”发来询问:“在一些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供应商应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还是《小微企业声明函》?”
其实,在实践中,并没有《小微企业声明函》一说。不过,很多从业者确实也提到过类似的问题,比如,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是不是同一概念?
对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有着明确的回答。即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换言之,中小企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平时大家口头中的中小企业也就是指“中小微企业”。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该规定,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路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定证明文件,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小微企业声明函》。
此外,《办法》多次提到小微企业的概念,比如,《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在这里,小微企业的概念就要特别注意区分了,这里的小微企业指的是小型和微型企业。
来 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 者 |杨文君
编 辑 |张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