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比如要求供应商提供2年以上社保、要求公司成立5年以上等,属于“显性”不合理条件,现在这种情况很少。而另外一种‘隐性’不合理条件值得关注,比如要求某行业获奖证书、认证等,而这个证书或认证要求必须成立三年以上,则属于‘隐性’不合理条件。”某位业界资深专家表示。
山西中兴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群认为,“隐性”差别待遇根本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书、认证等,与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有关,比如要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的物业面积五万平米的业绩作为物业项目评审因素;规定供应商有公开招标项目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纳税等级为 3A 级以上设置为资格条件等。
“有的采购项目将某行业获奖证书、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而这个证书或认证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年限,如高新技术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荣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许盈盈说,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要求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2年甚至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这种情况就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另外,还有的项目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关的过高人员数量要求、过多的业绩要求,都属于“隐性”不合理要求。
中诚跃新(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苏憬清说,随着财政部三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案例中明确禁止的、典型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已经非常少,但是有些采购人为了选取有实力的供应商,会倾向设置与供应商规模有关的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遇到这种情况时,代理机构应该向采购人讲解相关法规要求,并提出正确的建议,避免采购人因为不了解法规政策造成采购文件编制违法违规。所以,消除“隐性”差别待遇,一方面需要采购人提高政府采购专业水平,另一方面需要代理机构尽职尽责,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合理建议。
王群认为,要想消除“隐性”差别待遇,根本是精准制订采购需求。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角度讲,在协助采购人制订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首先要紧扣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保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采购合同的履行相关;其次代理机构要提高专业水平,熟悉掌握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避免“显性”或“隐性”设置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条款。
作者:董文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