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自治区财政厅依托“全区一张网”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建立了“诚信评价子系统”,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按照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互评工作,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25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从2021年5月1日起,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其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包括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执业情况、整体评价;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包括专家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工作、职业道德;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各方采购当事人对评价内容应做到应评尽评,未及时完成信用评价将直接影响后续采购业务办理。
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对未列入此次信用评价指标但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检查、举报、审计纪检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信用情况的内容,我市也将全部纳入当事人信用评价记录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同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开展使用信用报告,对违法违规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时记录公示失信行为,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255号)
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1/04/104411.html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