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行为,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原则及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一)采购项目存在唯一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充分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政策要求,既要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又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单位脱钩等改革的推进程度来统筹考虑是否向特定的单位采购,采购人可就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征求所涉及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采购项目出现紧急性。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严重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采购项目具有延续性。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外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确定及流程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单位内部会商后,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单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单一来源论证,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
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采购资料和协商情况记录管理。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1、单一来源论证。组织3人以上单数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存在利害关系,论证专业人员不能是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2、单一来源公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采购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开招标失败后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3、异议处理。在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应当补充论证。论证后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4、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预算单位提交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审批;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财政部门通知主管预算单位不予通过的审批意见。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执行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组织不少于三个以上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记录。
协商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活动。
五、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二)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准。采购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采购方式选择上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支撑,依法作出独立判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代理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专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项目唯一性等论证结论负责。
(三)健全审查及监督机制。财政部门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从严审批,并负责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维护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六、其他事项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