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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政府采购执行进度 进一步规范采购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1 19:14:41 浏览次数:50795     admin供稿

包财购〔2021〕600号

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及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包头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相关要求,现就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意向公开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二、强化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为避免争议,在采购实施计划中,采购人应当明确是否“兼投”、是否“兼中”,是否“兼投不兼中”。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三、落实政策支持功能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特别是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实施绿色建材采购,支持环保创新产品发展,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运用。采购单位在涉及采购建材等相关项目时,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需将满足绿色建材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机构出具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

四、实行资格要求承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针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内容,统一做出承诺即可,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最大程度为供应商参与投标提供便利,降低因资格条件审查资料提供不齐全等问题导致的废标流标率,提高采购效率,让供应商更公平的参与竞争。

五、明确采购分包要求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允许分包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等要素。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得强行要求中标供应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禁止转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转包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受理后依法查处。

六、合理设置核心产品。

在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核心产品”有关规定执行,遏制采购需求的不合理倾向性,避免投标人围标串标等问题,促进政府采购良性竞争。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应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且不宜过多。

七、规范履约验收机制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合同履约情况应纳入诚信评价考核。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履约保证金,特别是对诚信和履约情况较好的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对于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限定为现金,应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原则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原则上在完成合同履约验收通过之日起7日内,超出上述日期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对逾期利息的利率应当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规定,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质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采购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在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基础上,争取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资金挤占等为由延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应当自觉按约定条款承担相关责任。

九、建立采购内控制度

各预算单位要坚持以政府采购结果为导向,明确政府采购工作机构与岗位及其职能职责与权限范围,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措施与办法。要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建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预算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将统一纳入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考核事项中。

十、强化采购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主管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管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8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