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
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1/12/105554.html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