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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 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4 19:31:14 浏览次数:15398     admin供稿

包财购函〔2021〕62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271号)已公开印发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各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处理流程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质疑提出的主体。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的应当是获取采购文件后潜在投标供应商,针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提起质疑的应当是参与开标评标的供应商。

二、质疑提出的时间。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三、质疑函的内容。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四、质疑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或线索,并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取证。对于须由法定部门作出认定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申请调查和认定。

五、质疑处理。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发现评审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的,质疑无效。

(二)评审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召集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复核。对确有问题且影响采购结果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修正。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复核理由、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告。

六、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者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271号)

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1/04/104446.html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