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这些概念早已经不存在。 什么是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尽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什么是财政性资金,但是部分从业者依然认识比较模糊。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明确,从2011年1月1 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2014年,修订后的《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考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并不是考查其来源,而是看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财政性资金。 (来源:采购学园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