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就“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发起了共16项投诉,经财政部门调查后判定,其中的14项成立。
一份招标文件,竟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多条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通知。
那么这份招标文件,究竟存在怎样的问题呢?
1.招标文件不合理,违反多条法规
小编发现,这份招标文件中除了犯了几乎每个采购人都犯过的如评审因素及评分细则设置不合理等常见错误外,被评价“奇葩”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五项条款。
这就会造成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的不良后果,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
2.要求投标人提供GB/T28001(已作废)管理体系证书
在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是经查,GB/T28001标准已作废,被GB/T 45001-2020替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3.招标文件涉嫌“量身定制”技术参数,只有一家满足
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电子招投标,却要求投标人开标时现场提供资料原件
违反了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擅自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
严肃处理,责令整改
最终,财政部门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3.对代理机构甘肃XX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发布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