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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否与招标公告公告期限相同?看财政部如何回复

发布日期:2022-12-26 09:12:38 浏览次数:2787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授权     采购科供稿

政府采购项目中,“不得少于二十日”和“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若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为15天,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那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否为5个工作日,与招标公告公告期限相同?这些问题财政部如何答复?


留言编号:3154-3672945网友提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务部令第94号)第十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里的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怎么理解,比如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招标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邮件回执,3月19日某一潜在供应商制作文件时发现其收到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有损坏打不开,质疑并要求重新招标,那么此时质疑的计算日期应该是2021年3月5日还是3月19日?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供应商在3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质疑期限从3月5日起算。


留言编号:1467-3665646网友提问

电子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5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和实施条例第31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的“不得少于二十日”和“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还是从招标公告发布期满之日起计算?

国库司答复:投标截止时间是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是从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计算20日和5个工作日的期限,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留言编号:2649-3664732网友提问

在非集采情况下,由于采购项目为货物采购,没有政府指导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这种市场调查的实施方式有要求吗,是否必须以公告的形势发布在指定的网址(如政府采购网)还是公开的网站都行,如果发布后没有收到供应商调查询价的回复,是否可以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名义直接向多家潜在的供应商发函进行询价来实施这个市场调查呢?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市场调查的实施方式没有具体要求,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市场调查方式。


留言编号:7809-3667556网友提问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并更正了实质内容,原质疑时间已经结束,那么:1、质疑时间是否能按更正公告重新开始算?2、或者是只能质疑更正后的内容?

国库司答复:供应商如果认为更正后的内容损害自己的权益,应当在更正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留言编号:4322-3672940网友提问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的项目如果要实行资格预审,请问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还是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的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不是也是属于响应文件?

国库司答复:资格预审是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前置程序。采购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增加资格预审的前置程序。如果进行资格预审,应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留言编号:9596-3660866网友提问

现有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问题咨询: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金额为100万至200万,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产生供应商,至磋商或谈判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止,获取磋商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以下问题均在上述背景下,问题1:是否应该停止竞争性磋商或谈判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公告?问题2:如首次采购发布终止公告后,采购人重新采购时,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政府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重新采购?问题3:如首次采购发布终止公告后,采购人重新采购时,还是采用原方式并发布采购公告,至磋商或谈判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止,获取磋商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还是只有2家,这种情况如何继续采购工作?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留言编号:5924-3667782网友提问

按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和监督检查决定挂网公示,请问挂网公示多长时间,有无明确规定?

国库司答复: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公告期限作出规定,但相关期限应具有合理性,并达到公告效果。


留言编号:4510-3660721网友提问

公开招标项目,在卖采购文件期限内(5个工作日)购买采购文件的不足三家,可否不用等20天到期,直接发布流标公告后,向财政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

国库司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只有到投标截止时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有三家但符合要求的不足三家,采购人才可以申请改变采购方式。


留言编号:6841-3670877网友提问

针对留言编号:2958-3565970中的问题“(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若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为15天,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那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否为5个工作日,与招标公告公告期限相同?若供应商在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即最后一天第15天报名,那他对采购文件质疑是不是从第15天开始算七个工作日?”及答复“采购文件的公告期限不一定与招标公告的期限相同,具体情况以公告或采购文件约定为准。若供应商现场购买采购文件,从获取采购文件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有一个电子招投标项目(非现场购买文件,可通过网上免费报名,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看不到谁报名),招标文件已随招标公告一同发布,各潜在投标人不用报名或现场购买均可看到该文件(若供应商已看到招标文件,但却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第15天报名),福建省政府采购模板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文件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发布的,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及“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截止后至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招标文件规定为15日)届满前的期间内提出质疑:自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内:自招标文件首次下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首次下载之日均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以上是否合法?若合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因该项目为电子标,非现场报名或非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所以不存在“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的情况,可以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国库司答复:若公告或采购文件约定供应商可以下载采购文件,招标文件首次下载之日为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