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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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开始施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开始了有法可依的新征程。20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哪些关键词能够更好地记录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历程呢?政府采购信息网梳理了20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20个关键词,与读者分享。
关键词1 采购人主体责任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指引下,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着力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为了建立起“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机制,不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在推进以下工作:一是要求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完善采购人内部集体决策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强调岗位责任,确保权利互相制衡;二是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能负责、想负责的机制,明确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负责人,在选择采购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等方面给予采购人更多自主权;三是建立以落实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的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四是加强采购人专业能力建设,加强队伍建设,设置专职人员或专职机构,加强对采购人的培训。
关键词2 专家评审机制与评审专家管理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了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的评审权和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权。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举足轻重,对采购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管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直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2003年11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文),推动建立起了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为了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评审专家管理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进入、使用、退出机制,明确专家评审工作纪律和要求、专家回避情形、专家对评审报告的争议处理、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要求、专家履职情况记录、专家库动态管理等内容,同时也为了解决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针对专家权责不对等、专家不足,以及一些专家不专、不公等现象制定完善措施,2016年11月,财政部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印发。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提出了五方面措施:一是评审专家必须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三是专家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四是将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专家聘用、解聘相衔接;五是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重申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规定。目前,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家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江西、河南、福建等地还勇于“亮剑”,对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通报,并做出相应处罚。另外,河北、湖北、山东等地还专门出台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相关规定。
更为可喜的是,很多地方都加强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考核培训,而且均意识到了评审专家熟悉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不少地方还将专家考核合格线都定在了80分以上。
关键词3 委托代理机制与代理机构管理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明确,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正式取消。自此,全国各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长。
如何抓好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如何用好社会代理机构的力量,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发展,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2018年1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五个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在此背景下,很多地方也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具体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培训和考核管理。江西、河南、山东、江苏、西藏等地每年都在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培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
关键词4 财政性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的资金界定为“财政性资金”,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才是政府采购。否则,就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进一步对单位预算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021年6月,财政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再次强调,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关键词5 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2016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指导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内控措施:一是明晰事权,依法履职。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加强内部归口管理和内部监督。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权利义务;二是合理设岗,权责对应。合理界定岗位职责和责任主体,梳理风险事项。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要分开设置。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三是分级授权,科学决策。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所属预算单位管理。建立健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内部决策机制和内部审核制度;四是优化流程,重点管控。要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要明确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要求,提高采购效率。要强化利益冲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关键词6 信息公开及透明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8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2015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2019年11月,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进行修订并发布新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2020年3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财办库〔2020〕50号);2020年3月,财政部还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可以说,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已经成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关键词7 绿色采购
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很重要的方面,政府通过优先采购符合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环保技术进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4年12月和2006年10月,财政部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初步建立了我国政府优先采购绿色产品的制度体系。2019年3月和2019年4月,财政部又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我国绿色采购制度不断增加新的内涵,到目前为止,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一是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属于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只要通过国家认证即可享受采购优惠政策;二是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中使用绿色建材;三是构建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四是支持重点产品绿色采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关键词8 两法合一
现行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为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20年来,这给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法律适用造成极大困扰。两法合一已成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最强烈的呼声。
财政部于2020年12月和2022年7月两次发布《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2022年7月的版本中,拟将全口径的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定义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采购工程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制,并不是否定《招标投标法》的存在,而是以政府主体采购的工程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主经营市场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招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不打破现有的主管部门分工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依然可以在投资立项管理环节行使管理职能,只是采购活动应当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制、财政部门监管。这是对市场主体关切的积极回应,也是政府采购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财政预算一体化、绩效管理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9 电子化政府采购
电子化采购是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促进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信息透明,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人和供应商成本。
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挑战,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开始明显提速:内蒙古全面启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辽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评审、湖北政府采购实现全程电子化、陕西启动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国多数省市已经实现或部分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功能,有效推动了政府采购信息交互,简化了采购流程,提升了采购效率。
财政部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692号(财税金融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2〕14号)中指出,将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关键词10 框架协议采购
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单次采购金额小、不同采购主体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例如,采购计算机软件、汽车维修等。这类采购不同于单一项目采购,难以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
为促进小额零星采购效率和规范的有机统一,2022年1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构筑长效机制。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关键词11 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土壤,是市场主体赖以生存的氧气。2019年7月,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在全国掀起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热潮。
该通知包含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六个大的方面。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10种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比如,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已成为各级财政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实行承诺制、缩短合同签订时限、预付款等措施广受供应商欢迎。
关键词12 强化采购需求管理
2021年4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简称22号文),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2号文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采购需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这就意味着,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其责任主体都落在了采购人或主管预算单位头上,也意味着采购人必须要走专业主义的路子。22号文回应了多年以来业界抓采购源头、走专业之路的强烈呼声。
22号文抓住了采购需求这一过去最薄弱、最为关键的源头环节,填补了诸多制度空白。一是强调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二是构建“五位一体”的交易体系,破解“逢采必招”弊端;三是明确了四类合同,丰富了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四是建立了“全生命周期”评价制度;五是明确了对创新的源头支持;六是把工程招标纳入监管,弥补了工程招标政策功能落实的制度短板。
关键词13 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最后一道关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的相关要求。2016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指导意见》要求,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关键词14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022年9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修订,涉及货物、工程、服务43个门类、325个大类,共4257个品目。31号文一个显著的变化是:与《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统一,形成一套编码体系。在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一体化的大背景下,31号文的施行给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政府采购本质上是预算支出管理,上接预算管理、下联资产管理,随着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一体化的推进,客观上要求政府采购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财务报告、资产管理等环节密切衔接,政府采购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一起统一由财政部门监管成为必然的逻辑,31号文的推出为实现这一逻辑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关键词15 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改革举措。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确定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2020年1月,财政部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等作出规定;特别是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变相用工等问题,明确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键词16 政府采购专业化
政府采购要实现专业化,归根结底是要实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参加方的专业化。财政部印发的《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为全国财政八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国家“八五”普法规划要求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普法工作,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能力更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进行验收。
为了助力政府采购普法工作落地见效,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联合“正福易考通”学习平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服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精准普法。3年来,新冠肺炎疫情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正福易考通”为抓手,持续开展政府采购有关各方的培训和考核,打造了较为专业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关键词17 监督检查机制及体系化评价
2021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并同时发布了《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中央本级抽取数量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关键词18 支持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小企业贡献了我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之一。2011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该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2020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新版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变“双小”为“单小”,即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关键词19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2014年12月,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该办法主要适用于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的情形。
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主要是考虑到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对政府采购服务做了兜底式定义。
从法律定义上看,PPP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范畴。世界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在选择PPP合作方时都遵循政府采购规则,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因此,将PPP纳入政府采购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
关键词20 GPA谈判
《政府采购协定》(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我国于2007年底启动加入GPA谈判,提升我国政府采购对外开放水平,并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采购。加入GPA谈判涉及市场开放范围和国内法律调整两个方面。其中,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
目前,财政部正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的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加入GPA谈判。2019年10月向世贸组织提交中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大幅扩大承诺的开放范围;2020年5月向世贸组织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2021年6月,向世贸组织提交对欧盟、澳大利亚关于中国第7份出价和政府采购国情报告三份问题清单的答复,同步推进出价谈判和法律调整谈判,表明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财政部表示,将继续积极与GPA参加方开展谈判,并做好国内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