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 邓素芳
政府采购中,符合性审查环节有哪些常见问题?
符合性审查应该审查什么?“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如何理解?……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财政部国库司关于符合性审查问题的7个答复。
1.政府采购中,作为符合性审查中的技术参数指标,是否可以作为评分因素,设置成正偏离加分?(此种设置是否属于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况)
答复: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尽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技术参数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指标后,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正偏离加分。
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报告签署前,发现资格审查错误或者符合性审查错误或者不属于当场修改评标结果情形的,这时候该如何处理?
答复:有关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报告,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意见。
3.请问公开招标、磋商、竞谈和询价采购方式,符合性审查应该审查什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要求必须进行符合性审查?是否可以由招标文件约定符合性审查内容,或者约定不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上四种采购方式是否均适用?
答复:符合性审查,主要是为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求。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方式应当进行符合性审查,74号令第十六条和214号文第十六条,均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情况进行审查,事实上明确了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要求。
4.在货物招标中,投标人所投设备技术分为0分,而招标文件又没有将其定位无效投标的具体规定。请问,评标专家可以在符合性审查中将其做无效投标处理吗?(理由是该投标未对招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答复: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是否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若投标人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标无效。
5.某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均以财库〔2015〕124号文为依据,只要通过资格审查的有3家,符合性审查只有2家均正常进行了评审。请问:上述做法是否正确?对财库〔2015〕124号文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如何理解?
答复:在财库〔2015〕124号文,“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中,"采购过程"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进入磋商到提交最后报价的阶段。
6.含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效证书复印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据此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答复:投标(响应)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可以认定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不通过符合性审查。
7.竞谈、竞磋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通过后,若发现响应文件中没有响应部分实质性要求。部分专家认为可以通过谈判、磋商让供应商补充材料,通过符合性审查;部分专家认为上述内容不在谈判、磋商范围内,应判定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答复: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材料,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有关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