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安装,造成损失,可以处罚供应商吗?
答:合同签订则意味着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及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包括赔偿等,这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供应商有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