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璞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了解到,4月17日到4月21日,共有14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8条;2条为恶意串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弃标、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条,另有2条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谈判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等。 值得注意的是,湖北飞利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洪湖市城西九年一贯制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洪财采备〔2022〕268-1号,项目编号:HHCG2022-0028)成交,于2022年8月22日与采购人洪湖市教育局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规定当事人成交的采购空调数量及规格型号为:1.5匹挂机223台,型号KFR-35GW/G2-2GX,二级能效;3匹柜机245台,型号KFR-72LW/BDN8Y-PA401(2)A,二级能效;5匹柜机22台,型号KFR-120LW/BSDN8Y-PA401(2)A,二级能效。当事人已经实际安装的空调数量及规格型号为:1.5匹挂机211台,型号KFR-35GW/BDN8Y-DH400(3)A,三级能效;3匹柜机225台,型号KFR-72LW/BDN8Y-PA401(3)A,三级能效;5匹柜机14台,型号RFD-120LW/BSDN8Y-PA401(B3)A,三级能效。当事人已经安装的空调规格型号均与《合同书》规定不符。财政部门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195万元的5‰即97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通过上述处罚,供应商应避免出现此类问题,罚款虽然数量不大,但是采购的结果对采购人会有极大影响,推己及人,此类情况也要避免发生。
以下为完整名单
企业名称:陕西昱丰彩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处以项目合同包9采购金额3123705元千分之八的罚款24989.64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陕西祥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弃标问题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2687143元千分之十的罚款26871.43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平乡县瑞稳汽车维修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18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名称:南京红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企业名称:南京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企业名称:南京五棵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广东中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4日立案。现查明,政府采购项目“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中转站垃圾渗滤液处置服务(第二次)(项目编号:ZJDO-20220407182(第二次))”于2022年8月22日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7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2022年8月24日发布结果公告,你单位取得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资格。2022年9月1日、2022年10月20日,你单位作出书面情况说明,以疫情防控、无法落实场地等理由放弃中标。另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7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由广东蓝之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中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孝龙变更为林健儿。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采购项目“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中转站垃圾渗滤液处置服务(第二次)(项目编号:ZJDO-20220407182(第二次))”采购公告、评标材料、结果公告。3.你单位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2份,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1份、2023年1月4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3年1月16日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1份、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等证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鹿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财罚告字〔2023〕1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书已于2023年2月12日确认收到,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陈述申辩认为,你单位系因正当理由未能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核实后认为你单位提出的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理由并非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非正当理由,我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于2023年2月18日收到你单位邮寄的书面听证申请,并于2023年3月7日向你单位发送《听证通知书》,告知你单位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组成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本机关于2023年3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未到场出席并且未提出缺席的理由。
处罚结果: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27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3500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你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破坏政府采购秩序,考虑到你单位无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四条以及《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名称:湖北飞利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经查明,当事人是洪湖市城西九年一贯制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洪财采备〔2022〕268-1号,项目编号:HHCG2022-0028)成交供应商,于2022年8月22日与采购人洪湖市教育局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规定当事人成交的采购空调数量及规格型号为:1.5匹挂机223台,型号KFR-35GW/G2-2GX,二级能效;3匹柜机245台,型号KFR-72LW/BDN8Y-PA401(2)A,二级能效;5匹柜机22台,型号KFR-120LW/BSDN8Y-PA401(2)A,二级能效。当事人已经实际安装的空调数量及规格型号为:1.5匹挂机211台,型号KFR-35GW/BDN8Y-DH400(3)A,三级能效;3匹柜机225台,型号KFR-72LW/BDN8Y-PA401(3)A,三级能效;5匹柜机14台,型号RFD-120LW/BSDN8Y-PA401(B3)A,三级能效。当事人已经安装的空调规格型号均与《合同书》规定不符。
处罚结果: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95万元的5‰即9750元罚款;(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账户名:洪湖市非税收入征收结算中心开户行:工行营业部账号:1813024129044029036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企业名称:广水市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广水市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外包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GS-202212ZC-193)的公开招标活动中,与广水市齐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第一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存在与投标供应商广水市齐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139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
企业名称:广水市齐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广水市齐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外包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GS-202212ZC-193)的公开招标活动中,与广水市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第一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存在与投标供应商广水市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139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
企业名称:哈尔滨惠普天地电子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电子卖场上传的《产品购销合同》涉嫌造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0‰(人民币53.3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哈尔滨市南岗区金英子洋服行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参与黑河市爱辉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单号:DZJJ22103110619320)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0‰(人民币19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代理的长治学院2022年度中文纸质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KGSF(ZB)-20222402)中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等问题。
处罚结果: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农业大学纸质图书购置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2ATP02081)中,谈判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要求。
处罚结果: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