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问5答 | 文物部门进行文物征集,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郝帮滔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湖南省武冈市财政局于5月23日在市委党校举办了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全市240家预算单位及2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500多位从业人员到场参加培训。此次培训切实提高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助力武冈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培训特别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围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要点解析与案例剖析”与“如何编制招标文件”为学员授课。在互动答疑阶段,刘亚利针对武冈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出的5个实务操作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怎样证明供应商是唯一的?供应商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一来源采购是法定的采购方式,符合其适用情形就可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项目,需要采购人邀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单一来源理由进行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才可进行。 2.文物部门进行文物征集,是否可以通过专家鉴定价格后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答: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文物部门购买文物应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文物征集可以通过专家鉴定价格后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因为文物大部分是流落在民间的,数量有限或是数量唯一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在采购时,可以先由文物专家鉴定价格,然后与文物持有人组成一个协商小组进行协商,做到货真价实并将论证理由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范执行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3.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履行,但采购合同上没有明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事项,能否免除责任? 答: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即使没有约定依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必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称之为“不可抗力”因素。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没有约定依然可以免责。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个三个因素缺一不可,比如新冠肺炎疫情在发生初期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是现阶段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已经调低了感染的评级和管控措施,不可称之为不可抗力。 4.采购需求中是否可以要求针对冷库或仓储项目在当地拟建相应规模的仓储室或冷冻室? 答:不可以在采购需求中要求针对于本项目在当地拟建相应规模的仓储室或冷冻室,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也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 5.中标结果已在指定媒体公告,一个月过去后依旧还没收到中标通知书,请问怎么办?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可以对该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举和控告。因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应该同时发出,法律依据为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时间超过一个月,已经超过质疑投诉期,已经不可依据94号令提起质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