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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采购进口产品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发布日期:2023-06-19 11:31:22 浏览次数:4378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科供稿

问:采购进口产品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答: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并不仅限本国货物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招标文件中不设最高限价,违规吗?

答:招标文件中可以设最高限价,也可以不设。是否设定由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自行决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问:某供应商参与联合体投标后,又以自己的名义投标该项目可以吗?

答:不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公开招标项目,某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后就离开了,未参加开标环节,该供应商是否应判定为投标无效?

答:不可以,投标人及其代表有权不参加开标,只要依法递交了投标文件,且资格条件符合,就应当进入评审流程。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