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未进行谈判过程,是否影响评审结果?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