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菁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某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360万元,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表的格式作出了要求,投标报价表的投标报价一列有大写与小写两项需要填写。由于Z供应商漏写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的大写金额,因此在评审活动中,Z供应商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投标。该家具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漏写可以进行澄清吗?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合理吗? 是否可以澄清视情况而定 在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涉及到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和大写金额为准。该项目中,Z供应商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都未写大写金额,只有一个小写金额报价,并非报价前后不一致,因此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但在评审活动中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该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这样认定不合理,应有让自己澄清的机会。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贾延江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若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未写大写金额,供应商可按开标一览表报价进行确认。如果开标一览表报价也未写大写金额,评审专家应启动澄清程序;在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供应商要以小写金额为准澄清确认。 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从法律规定的情形来看,供应商报价大写漏写不属于法定澄清的情形。但因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有可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等情况需要澄清时,评审专家将告知并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如果Z供应商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漏写属于“有可能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评审专家就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 出于对评审结果后续影响的考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通常更加严格。作为评审专家,江西省南昌市教育评估监测和技术推广中心蒋宜剑提出:“假如允许供应商对漏写大写金额的情形进行澄清,可能出现供应商按小写价格澄清和不按小写价格澄清两种情况,这就形成了可选择性报价。因此,我认为供应商投标报价未填写大写金额,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评标委员会默认报价以小写金额为准;二是认定该供应商无效投标。” 认定无效投标不合理 该项目的评审专家将Z供应商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合理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说,依据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供应商无效投标情形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该项目中,Z供应商漏写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是否属于无效投标情形,主要看招标文件如何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报价表的格式作出规定,报价表中有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范围、投标报价、备注六栏,投标报价有大写与小写两项,但是报价表中并未注明供应商需要对每一项都做完全响应,否则报价表无效、投标文件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所以Z供应商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没有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不能随意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宿州学院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处长王北阳也赞同上述观点,本项目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需要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约定来处理,“若招标文件没有约定供应商投标报价未写大写金额则做无效投标处理,就不能直接认定供应商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