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请问,如果在一个项目中,公司提供咨询、设计服务后,是否还可以参与后续的监理服务招标,并提供监理服务?
答: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第二款中的“其他采购活动” 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