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与采购需求调查论证的专家,被抽取为评审专家应当回避吗?
答:专家参与采购需求调查论证,提供的是专业意见,同时也更了解项目的采购需求,不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不属于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缴纳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问: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还可以变更吗?
答:不可以,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服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并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可以根据各省所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查看。国家机关购买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辅助性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定性目录内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法律依据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问:公开招标服务项目,可以对供应商的所在区域进行限定吗?
答: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对不在该区域的潜在供应商构成歧视。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