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财政局系统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结合巡视巡察和日常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局系统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时完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制度,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必须依据部门预算、资产标准、采购政策、市场价格、项目概算或经评审的项目预算编制,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已经设定经费标准或最高限价的,执行相关规定,未编制采购预算和不能提供采购预算编制依据的,无法办理政府采购。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不得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内财购〔2022〕1052 号)相关要求对供应商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同时,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确保当年度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保持一致,确需调整采购预算的需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及时调整,年末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未执行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中未执行采购计划需保持一致,年末结余结转收回预算资金的,统一按照未执行预算收回节点同步取消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预算收回节点前一个月,特殊和紧急情况除外。
二、及时发布政府采购意向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对年初预算已确定的项目应当在预算批复下达后将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一次性公告;对年初预算暂未安排资金但每年固定采购的项目也应当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待预算落实后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不可预见的项目,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前提下应尽量按照规定时间发布意向公告。
三、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和《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包财购〔2021〕283 号)要求,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对于服务类采购项目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法定适用情形,避免违反公平竞争机制破坏营商环境氛围。
四、依法严格履行采购程序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包头市财政局(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度》及单位采购内控制度提交党组会会议研究通过后开展采购活动,合理安排采购计划,规范采购交易,加强履约验收、及时支付款项。坚决杜绝先采购后补办手续和签订合同等行为,如若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党组一律不予研究。
对于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400万以上,拟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和采购进口产品项目必须经政府采购科审核同意,其余项目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均实行网络备案制,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在完成招标流程后应及时自主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及合同支付等全流程操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等全流程负责。凡是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要做到“应采尽采”。未经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擅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先行签订合同。
对于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自行采购的应当规范程序,留存完整档案资料;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后实施采购,严格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及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得有偿提供采购文件,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于同一财政年度、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预算金额,不能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不得将不属于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品目进行混搭采购。
五、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一)预留采购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照2020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在合同备案环节予以标注。同时,主管预算单位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自2021年起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做出说明。
从2022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要求,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
(二)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对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并在合同备案环节予以标注,确保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三)预留比例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人要加大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力度,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按照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即“832平台”填报食堂食材采购和工会采购预留份额,并遵循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832平台”在全国832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及时在线支付货款,不得拖欠,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
六、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均存在超出法定时限备案或未进行备案的问题,要尽快自查整改此项问题,同时指派专人负责,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另外,依据自治区营商环境报告对我市提出的建议,参照国内先进地区做法,包头市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时间进行了再提速,即采购人在保障采购环节法定期限的基础上,力争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工作。
七、及时支付采购合同款项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和第十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另外,按照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为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和交易成本,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基础上,争取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详见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category/zcfg
“包头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采购服务-政策法规
包头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