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切实提升采购效率和质量。现结合近期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就有关事项做出紧急提示:
一、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1.公开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0〕436 号)要求,各预算单位自2021 年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www.ccgp-neimenggu.gov.cn)应全面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
2.公开时间: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对年初预算暂未安排资金但每年固定采购的项目也应当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对不可预见的项目,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前提下应尽量按照规定时间公开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年初认真梳理当年采购项目,无论预算指标是否下达均可一次性公开政府采购采购意向,方便随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3.公开范围: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4.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金额要大于等于采购计划金额,如采购计划金额超出采购意向金额则无法开展采购活动,需要重新发布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并公开上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各主管预算单位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自2021年起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按规定格式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做出说明。
三、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在合同备案环节对是否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要正确选择,确保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对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应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比例大于等于80%。
包头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