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4〕161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征集5个方面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事项
征集线索为2022—2023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涉及事项。具体征集内容如下:
(一)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1.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改变评审结果。
2.违法违规使用采购方式。
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不履行中标、成交结果,不签订采购合同。
5.先实施后补办政府采购程序。
6.高价采购。
7.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规。
8.不符合自行选定专家的项目,未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9.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10.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他用。
1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2.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二)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1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1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16.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17.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8.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19.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1.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3.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三)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24.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5.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26.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27.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28.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9.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0.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31.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2.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五)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33.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乱作为,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二、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结束。
三、征集方式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征集、属地受理”的原则,进行举报线索的征集和管理。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话、现场递交、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线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及举报事项相关佐证资料等信息。举报线索必须实事求是,应尽可能提供详实线索或相关证据,不得故意夸大、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民事纠纷、司法诉讼、信访事项不属于举报线索,提供者应通过其他渠道反映。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整理,及时研究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漏举报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