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及包头市委、市政府打造“包你满意 包你放心”一流营商环境品牌工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绿色发展,完善并创新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绿色采购理念。实施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举措。各级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因素,主动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二、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需对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涉及包装、运输、建筑建材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时,应设置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采购需求,以促进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
三、落实节能环保采购政策。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对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之一;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根据评审方法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优惠。当产品同时获得节能和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在采购文件中应约定加分方式,明确累计加分或只有一项加分;或约定价格扣除,明确累计扣除或只有一项扣除。
在合同备案环节,对于是否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需正确选择,以确保各预算单位将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四、实施绿色建材采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积极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在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加快推广绿色建筑,使用可循环可利用、高强度高耐久、节水节能建材及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产品。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和相关建材等项目时,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需将满足绿色建材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或评审因素,明确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机构出具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
五、加大新能源汽车采购力度。各级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创建节约型机关,更新公务用车时配备新能源汽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鼓励采购新能源汽车,并逐步提高新能源公务用车配备比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2024 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 号)要求,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 30%。
六、探索碳足迹管理政府采购。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助力我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以办公电子设备、电器、汽车等产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鼓励采购人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督促本地区预算单位做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各级预算单位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在采购文件编制、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执业水平,在具体组织实施项目采购时积极落实绿色采购政策要求。
附件3: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pdf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9日